氣體滅火系統的氣瓶使用年限是多少?

  行業資訊     |      2022-07-28 15:34:08

根據《氣瓶安全技術規程》


第69條 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,不得超過下列規定:


    1.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。

    2.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
    3.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。

    4.液化石油氣鋼瓶,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定。

    5.低溫絕熱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
    6.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,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汽車報廢時,車用氣瓶同時報廢。


   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,發現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


   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

    發生交通事故后,應對車用氣瓶、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。


TSG R0004-2009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


7.3定期檢驗周期


定期檢驗是指在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。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。下次的檢驗周期,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,按照以下要求確定:


(1)安全狀況等級為1、2級的,一般每6年一次;


(2)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,一般3-6年一次;


(3)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,應當監控使用,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,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;


(4)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,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,否則不得繼續使用;


(5)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,符合其規定條件的,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;


(6)應用基于風險的檢驗(RBI)技術的壓力容器,按照本規程7.8.3的要求確定 檢驗周期


版權說明: 本文(包括圖片等素材)轉載自網絡,廣州瑞港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對版式做了優化以提升閱讀體驗,如有侵權,請聯系我們刪除!